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的首要标准,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着力点在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核心在于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发展大学生党员,要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大学生入学教育,要安排入党启蒙教育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申请入党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过团组织推优,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28周岁以下的非团员青年,一般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学习教育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注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送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转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在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觉悟的基础上,要求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一般排名在本专业前50%,确定发展对象的前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前,要做好意见征集工作。原则上要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必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形成《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确定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还须征求有关领导、班主任、分团委老师等意见,确定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还须征求有关领导、所在单位群众意见;发展民主党派成员入党,事前须征求校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组织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十九条 发展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者一般不发展;大学生入党申请人“推优”得票不过半数者,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不急于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基层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校党委组织部和相关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调查核实,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表决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发展入党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简明扼要地说明同意其入党的理由;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和支部全称;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有另外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一般为基层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情况、政治思想觉悟程度,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在谈话中,要有针对性地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动机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或交办某项任务。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教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对预备党员进行考评,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主动报请所在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及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予以审查,依照程序谈论其转正问题。如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考察的,适当延长考察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动脱党,由原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无记名投票。

支部大会的程序: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联系人汇报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不少于1/3预备党员答辩,全体党员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意见;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6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入党申请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建党对象政审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自传、中共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材料,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转存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党组织要定期自查并报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就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向校党委及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不得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统一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原则上每年3月底将本年度发展计划及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9月份可微调计划。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四十一条 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严肃党员发展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校党委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履行对各基层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监督职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